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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布告光纤反推销初裁决定
2006-06-16
6/16/2004,2004年6月16日,商务部颁布2004年第28号布告,颁布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简称G652单模光纤)反推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G652单模光纤存在推销,国内有关产业遭逢了内容侵害,同时推销和内容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保障金大局的一时反推销措施。 
  凭据初裁决定,自2004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G652单模光纤时,应凭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推销幅度(7%-46%)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障金。 
  G652单模光纤产品宽泛利用于高速度、长距离传输,如远程通讯、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路,拥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利益,合用于各类光缆结构,蕴含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90011000。 
  这次调查是应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有关产业提出的反推销调查申请进行的。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务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的有关划定,于2003年7月1日立案,起头对原产于上述国度和地域的进口G652单模光纤进行反推销调查。正常情况下本次反推销调查应自立案布告之日起一年内实现,如情况特殊可耽搁半年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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